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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09 17:31:11 股吧网页版
东方阿胶: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09


证券代码:838841 证券简称:东方阿胶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山东东阿东方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
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无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山东东阿东方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业务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相关规定或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按照本制度,及时、公平地通过指定渠道将重大信息向社会公众予以发布的行为。

前款部分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转让日内,但相关规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本制度另有规定或另有要求的除外。
(三)公平,是指通过指定渠道向所有股东、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无差别的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享有同等的知情权,可以平等地在同等条件下获取同一信息,不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四)指定渠道,是指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方式,包括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公共媒体或者公司网站以及公司章程约定的方式或者股东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挂牌转让的,应当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所要求的平台披露信息。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相关规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确认的其他人。

前款部分用语含义如下: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控股子公司,是指挂牌公司持有其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前款部分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真实,是指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与事实相符,内容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二)准确,是指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应便于信息使用人正确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三)完整,是指公司应全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应披露信息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不得有任何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需要进行更正或补充的,公司应当主动更正或补充。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主办券商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信息,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的,公司应当予以更正或补充。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及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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