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9
证券代码:838841 证券简称:东方阿胶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山东东阿东方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
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无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东阿东方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山东东阿东方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一定财务、管理、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士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五条 公司监事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兼任监事;
(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
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职责和义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
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指定联络人,对公司和公司董事会负责;
(二) 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 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作记录;
(四) 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五) 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六) 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或中国证监会;
(七)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和董事会印章,保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记录;
(八) 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 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关规定做出决议时,及时提出异议,如董事会坚持做出上述决议,应当把情况记载在会议纪要上,并将该会议纪要马上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和
监事;
(十) 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十二)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十三)组织落实终止挂牌过程中的投资者保护工作,包括异议股东回购方案制定、信息披露及执行监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诚信原则,并履行下列义务(不
限于):
(一) 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行事;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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