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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5 16:42:06 股吧网页版
欧曼科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欧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5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欧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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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欧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欧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本所”)受广东欧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列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欧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供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4. 所有提供给本所的文件的复印件均与其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的原件均是
真实、准确、完整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广东欧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大会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5日14:00在中山市东凤镇和通路38号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人员

1.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5 月 8 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 7 人,代表股份总数 48,587,000 股,所代表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0.87%。

2. 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以现场或远程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召集人

根据公司《广东欧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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