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9
证券代码:838810 证券简称:春光智能 公告编号:2025-097
辽宁春光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辽宁春光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辽宁春光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辽宁春光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明确公司与各子公司财产权益和经营管理责任,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运作,经营业务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有效控制子公司的经营风险,提高公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最大程度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辽宁春光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具体包括:
(一)“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投资且在该公司中持股比例为 100%,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其财务报表应合并到公司的财务报表之中的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是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即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对子公司管理是指对子公司实施组织机构与人员管理、确立经营目标、重大经营决策、财务报告等方面重要控制节点的全面管理和控制,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公司依据对子公司出资,享有股东的各项权利;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指导、监督等工作。受公司委派并出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是公司的授权代表,依据公司的授权行使相关职权,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公司行政人事部门、财务部门是公司管理子公司事务的职能部门,代表公司对子公司行使股东的权利。公司行政人事部门代表公司指导、监督财务、投资、担保以外的日常事务,公司财务部门代表公司指导、监督财务、投资、担保相关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子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内控管理制度,分别报公司行政人事部门或财务部门备案。同时,应当执行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七条 各子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业务特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公司子公司同时控制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 规范运作
第八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特点,
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全资子公司可不成立董事会,只设立执行董事。子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可不设监事会,只设 1-2 名监事。
第十条 子公司应按照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有到会董事、股东或授权代表签字。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对改制重组、收购兼并、投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并须报告公司证券部门交董事会秘书备案。
必须经过审批但审批程序尚未完成的重大事项,公司总经理、公司派出的出席子公司股东会的代表、派出董事必须在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上说明,要求延期审核,或在相关决议中注明:该事项须经母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
第十三条 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股东会在作出决议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之内将其相关决议及会议资料报送公司证券业务部门及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十四条 子公司依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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