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9
证券代码:838810 证券简称:春光智能 公告编号:2025-094
辽宁春光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辽宁春光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辽宁春光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辽宁春光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辽宁春光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 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
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一名独立董事担任,并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每届任期与董事会任届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 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对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
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
情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
据。
第十二条 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 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人)召集和主持。
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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