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9
证券代码:838810 证券简称:春光智能 公告编号:2025-083
辽宁春光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辽宁春光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辽宁春光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辽宁春光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有效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以下简称“《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辽宁春光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后,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前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后, 方可行使: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事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审议议案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的修改需经股东会批准,本制度经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辽宁春光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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