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证券代码:838810 证券简称:春光智能 公告编号:2025-024
辽宁春光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5 年 4 月 28 日披露的 2024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母公司资本公积为 138,946,557.02 元(其中
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为 138,033,050.35 元,其他资本公积为 913,506.67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68,500,000 股,以资本公积
向全体股东以每 10 股转增 4 股(其中以股票发行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每 10
股转增 4 股,无需纳税;以其他资本公积每 10 股转增 0 股,需要纳税)。本次权
益分派共预计转增 4 股。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本年度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如下:
公司本报告期亏损,结合公司未来经营计划,考虑公司长远发展及资金需求,公司本年度不进行现金分红。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5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转增 4 股,并发表如下意见: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东利益,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该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辽宁春光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之“第二节 利润分配”中规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采取现金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按股东在公司注册资本中各自所占的比
例分配给各方。视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可以进行中期分配。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应当执行稳定、持续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
式,公司优先以现金形式分红。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须同时满足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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