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38804 证券简称:恒泰科技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惠州市恒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0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拟对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5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惠州市恒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惠州市恒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惠州市恒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惠州市恒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会的组织与行为,规范公司
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额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准。发生前述第(一)、(二)项规定情形,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该等提议应当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应充分、完整地说明拟议会议的议题、议题的具体内容、召开临时会议的理由、以及为使董事会对是否需要召开临时会议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决定并书面回复独立董事。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独立董事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该等提议应当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应充分、完整地说明拟议会议的议题、议题的具体内容、召开临时会议的理由、以及为使董事会对是否需要召开临时会议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决定并书面回复监事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回复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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