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38804 证券简称:恒泰科技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惠州市恒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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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0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拟对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5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惠州市恒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权益,规范惠州市恒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惠州市恒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
它方式的担保,但不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必
须根据担保金额和担保对象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担保的审查与控制
第五条 公司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充分了解被担保人(即主债务人,以下同)
的资信状况。公司财务部负责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并对担保事项风险进行分析、评估,财务部应要求申请担保单位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分析:
(一)申请担保单位的基本资料;
(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债权人的姓名;
(四)担保方式(含为同一债务的其他担保)、期限、金额等;
(五)与申请担保相关的合同等;
(六)能够用于反担保的固定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如适用);
(七)其他反映申请担保单位资信情况的资料。
财务部审查后应提出担保业务评估报告,经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先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
须经出席董事会的半数以上董事书面同意。
涉及关联担保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委托或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
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对存在下列情形的申请担保单位,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发生过逾期还款等情况的;
(四)公司、其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人员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边控的;
(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存在逾期还款记录未消除的;
(六)负有到期未偿债务,金额巨大的;
(七)经营状况恶化、资信不良的;
(八)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九)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
(一)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以上所称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应当经股东会审议的担保。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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