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38804 证券简称:恒泰科技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惠州市恒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0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拟对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5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惠州市恒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促进惠州市恒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规范公司、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惠州市恒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
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主持公司日常业务
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经董事会审查后决定;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出建议,经董事会审查后决定。
第四条 总经理聘任期限由董事会确定,可连聘连任。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年限由董事会决定,并在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
第五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六条 总经理发生调离、解聘或到期离任等情形时,应进行离任审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届满;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八)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不得兼
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范围
第一节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维护公司的利益,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企业处领取薪酬。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第十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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