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公告编号:2025-114
证券代码:838804 证券简称:恒泰科技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惠州市恒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0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拟对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5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惠州市恒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惠州市恒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惠州市恒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等)充分听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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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政策,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考虑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如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一)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1. 现金分红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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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现金分红比例
如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在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且不存在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时,公司将尽量提高现金分红的比例。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2,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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