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38804 证券简称:恒泰科技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惠州市恒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0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拟对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5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惠州市恒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惠州市恒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写股转最新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则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采用与他人组建合资公司方式建设时,该合资公司应当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
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公开透明
的原则。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有多个募投项目的,每个募投项目应单独设立专户。
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的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査询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七)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査询与调査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三方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全国股转公司备案后公告。
第六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
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并签订三方协议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投向需经股东会审批,在决定召开股东会之前,须
通过有效的法人治理程序,拟定投资项目和资金募集、使用计划。
董事会应充分听取保荐机构和公司律师在尽职调査的基础上,对投资项目、资金募集及使用计划提出意见。
第十条 进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以做
出决定: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显或隐含的限制;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度投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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