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市恒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三板会字(2025)第 065 号
致:惠州市恒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惠州市恒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恒泰科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恒泰科技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市恒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下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惠州市恒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参与本次股东会并审阅了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恒泰科技的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信达仅对恒泰科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该差异是因数值的四舍五入导致的。
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恒泰科技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2025 年 8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
司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议于 2025 年 9 月 11 日 14:30 召开
本次股东会。
2、2025 年 8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关
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3、2025 年 8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关
于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将股东临时提案纳入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11 日(星期四)14:30 在公司会议室 1
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曾贤华主持,会议就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
行了审议。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0 日 15:00 至 2025 年 9 月 11 日
15:0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12 名,所持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54,197,70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24%。其中,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名,所持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工作人员和信达律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人于 2025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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