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38795 证券简称:风景园林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沈阳风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沈阳风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风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沈阳风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
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勤勉尽
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
有效实施。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储存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募集资
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专项用于募投项目的支出。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报备。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股转公司的要求,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或保荐机构;
(四)公司应授权主办券商或保荐机构指定的项目负责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复议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及主办券商或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九条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
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重新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第十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在取得股转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本次股票
发行募集的资金。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发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严格
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经如下审批流程后方可支付或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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