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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17:52:33 股吧网页版
思迅软件: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38758 证券简称:思迅软件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深圳市思迅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此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思迅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思迅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保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深圳市思迅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
证券部作为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联系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五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及全国股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需
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
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七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
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八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
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三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九条 年度报告

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第十条 中期报告

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第十一条 季度报告

公司可以披露季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及有关通知的规定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

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公司预计不能在规
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
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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