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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07-2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中集新材:补充法律意见书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7-29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集新型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大成证字[2016]第126-1号

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10楼、17楼(518036)

17F,GongjiaoBuilding,LianhuaZhiRoad,Futian,Shenzhen518036,China

Tel:0755-61391668 Fax:0755-61391669 Tel:0755-61391668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集新型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致:中集新型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集新型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经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出具了大成证字[2016]第126号《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集新型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件,并已作为法定文件随公司的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针对公司本次挂牌申请文件出具了《关于中集新型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律师现就《反馈意见》中要求律师需要补充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集新型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对于《法律意见书》中未发生变化的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将不再重复披露,本所律师在《法

律意见书》中所做相关承诺亦适用于《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如无特别说明,《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简称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相一致。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公司特殊问题

一、请主办券商、律师对公司子公司是否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 ——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的规定发表意见。

回复:

1、核查程序与方式

本所律师业已经过以下方式核查:查询相关法律法规; 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查阅各子公司的工商内档;查看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查阅《审计报告》;获取了政府部门的有关认定证明文件;并与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2、核查结果

报告期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深圳中集、湖南中集、嘉兴中集、宁国中集、浙江中集、龙岩中集、绥宁中集。

(1)子公司的股票发行及转让情况

子公司的股票发行及转让情况已在《法律意见书》“八、公司的附属企业

(一)子公司”中进行详细披露。具体如下:

1、深圳市中集木业有限公司

深圳中集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深圳中集88%的股权,为同一控制下合并取得。

深圳市中集木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4月9日,系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40301104232429;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黄松;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区港湾大道2号中集集团研发中心五楼;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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