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9
证券代码:838740 证券简称:邦源环保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北京邦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邦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邦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邦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或平台,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
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意见。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与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联系。
第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交易的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 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公司及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工作。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挂牌公司股票情况。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九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二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二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十条 公司应按公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