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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9 18:52:26 股吧网页版
邦源环保:监事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9


证券代码:838740 证券简称:邦源环保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北京邦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邦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使监事会的顺利进行,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监事
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监事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及其程序和决 议内容有效、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
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 1/3。

第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
经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 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五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

(一)具有与公司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维护公司所有股东的权益;

(二)具有法律、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

(三)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责令关闭执照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建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权利;
(三)出席公司股东会;

(四)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五)享有公司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六)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的监事,有查阅簿册和文件,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的权利;

(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享有的其他监督权利。

第八条 监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

(三)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六)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七)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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