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11-22
公告编号:2016-004
证券代码:838732 证券简称:诺威尔 主办券商:新时代证券
诺威尔(天津)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6年10月31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诺威尔(天津)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苏顺良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马通、英伟明,北京炜衡(天津)
律师事务所
4. 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天津市允孚燃气科贸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董惠强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公告编号:2016-004
4. 其他信息: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无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 其他信息:无
(四)基本案情
被告自2012年6月起,陆续向原告采购燃气计量站、调压计量
柜等燃气设备。自2012年6月至2016年9月期间双方共产生货款
29987045.6元。2016年9月30日,被告对其中29987045.6元的货
款进行了确认,并出具对账函给原告。
被告对原告的货款拖欠已久,且数额较大,因此导致原告资金周转困难,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一定影响。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9987045.6元;
2. 判令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暂计
算至2016年10月31日,为15000元)。
3. 判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无
三、判决、裁定或裁决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公告编号:2016-004
公司将积极、合法、合规地主张和维护自身权益,并对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四、 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因向
被告起诉追偿欠款,将给公司经营带来积极正面的推动作用,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财务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六、 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状
2、财产保全申请书
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诺威尔(天津)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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