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7-22
公告编号:2025-019
证券代码:838729 证券简称:ST 摩卡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邯郸摩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挂牌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
分决定书、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给予邯郸摩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决定书【2025】45 号)、《关于对邯郸摩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信息披事务负责人)李艳青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监管执行函【2025】19 号)
收到日期:2025 年 7 月 22 日
生效日期:2025 年 7 月 17 日
作出主体:其他 (全国股转公司)
措施类别:其他 (纪律处分决定书、自律监管措施)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邯郸摩卡信息科技股份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主体
有限公司
胡杨林 董监高 董事长
李艳青 董监高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公告编号:2025-019
未按期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规。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截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挂牌公司未按期编制并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挂牌公司时任董事长胡杨林和时任董事会秘书李艳青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2 条、第 6.3 条,《信息披露规则》第六十七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邯郸摩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胡杨林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李艳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纪律处分和自律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整体的正常运营,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告编号:2025-019
本次纪律处分和自律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主体对全国股转公司的纪律处分、自律监管措施予以高度重视。将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改进,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五、备查文件目录
《关于给予邯郸摩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决定书【2025】45 号)
《关于对邯郸摩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信息披事务负责人)李艳青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监管执行函【2025】19 号)
邯郸摩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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