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证券代码:838714 证券简称:宇之光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深圳市东方宇之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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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东方宇之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东方宇之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投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东方宇之
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股权、
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本
条下款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
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对外投资
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
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期、短期债券、
委托贷款、委托理财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
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四条 各项对外投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无权批准对外投资。如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
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合法程
序。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一)公司除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事项以及已授权总经理自行决定的对外投资事项之外,其他投资事项由董事长报批。董事长应就相关事宜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备。
(二)以下投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公司在一年内单笔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内(不含 10%),累计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内(不含 30%)之间的投资事项。
(三)超出董事会审批范围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股东会审议。
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行。
控股子公司进行对外投资,除遵照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公司其他相关规
定。
第六条 在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应
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三章 执行控制
第七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意见及建
议,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
投资风险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并权衡各方面
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第八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外投资
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投
资合同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
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九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须经过具有相关资
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代表,如董事
或财务负责人,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董事长或总经理报告,并采
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
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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