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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08 19:06:06 股吧网页版
红岭医疗:股东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08


证券代码:838704 证券简称:红岭医疗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重庆市新红岭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重庆市新红岭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8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前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重庆市新红岭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称“《北交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经营场所或董事会指定的地点。股
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或现场结合网络形式召开。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选择在线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公司若设有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或监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董事会或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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