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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2 19:18:38 股吧网页版
置富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8696 证券简称:置富科技 主办券商:中天国富证券
置富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置富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置富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方式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六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全国股转系统同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贰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50%的(以孰低为准,具体以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约定为准),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主办券商;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五)主办券商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主办券商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主办券商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主办券商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全国股转系统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全国股转系统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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