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9
证券代码:838632 证券简称:协同环保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河北协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2 月 19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河北协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挂牌公司资金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
务,应当切实履行防止资金占用的职责。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
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未通过正常商品或劳务交易而直接或者间接使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或其他支出;
(二)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
(三)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公司资金(包括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
(四)在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情况下,提供资金或通过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方式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资金便利;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其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资金占用情形。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及监管措施
第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除本章第四条规定外,公司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的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
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
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应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在审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财务负责人应向董事会报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应严格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监管程序
第九条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副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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