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证券代码:838624 证券简称:文龙中美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山西文龙中美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 2025 年 8 月 19 日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
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西文龙中美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山西文龙中美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山西文龙中美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以下统称“重大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按规定的程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公司重大信息披露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根据公司所属市场层级适用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规定,但可以自愿选择适用更高市场层级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七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相关规则和本制度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相规则和本制度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九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十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