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0 18:29:23 股吧网页版
文龙中美:股东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0


证券代码:838624 证券简称:文龙中美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山西文龙中美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 2025 年 8 月 19 日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股东会议事规
则》。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会审议批准。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西文龙中美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山西文龙中美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股东会依法规范地召开,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山西文龙中美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及第九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单笔贷款金额超过 5000 万元和累计贷款金额超过8000 万元的贷款事项;

(十五)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 2000 万的融资总额范围内定向发行股票,授权至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如下交易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前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以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前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如下关联交易事项:挂牌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本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第六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公司可免于按照本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二)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