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9
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阳东电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法
律
意
见
书
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
二零二五年六月
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阳东电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2025)弘扬意字第 03 号
致:湖南阳东电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阳东电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东电瓷或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6月8日上午9时00分如期在湖南省醴陵市阳三办事处阳东村湖南阳东电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苏耀武律师、李再君律师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并予以全程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南阳东电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全程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承办律师已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会议议程事项等有关的文件资料及相关事实进行了必要审查验证和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予以认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承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2025 年 5 月 23 日,阳东电瓷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6 月 8
日 9:00 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2.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 cn)上刊登《湖南阳东电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5-089)(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及《湖南阳东电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50)。
3.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东会通知》载明了召开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会议日期、会期、会议地点,参加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股权登记日、股东表决权行使(授权委托代理)及公司的联系通讯方式等内容。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日距通知日已达 15 日以上。
4.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已于2025年6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湖南省
醴陵市阳三办事处阳东村湖南阳东电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如
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蔚霞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6月7日15:00至2025年6月8日15:00。参加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就《湖南阳东电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
告(提供网络投票)》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基于上述法律事实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已按通知的召开时间、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举行,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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