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9
证券代码:838598 证券简称:阳东电瓷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湖南阳东电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南阳东电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阳东电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公司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产品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六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报告。
第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约定时间进行披露,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挂牌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
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挂牌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预计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 万
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应当披露相关财务数据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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