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5
证券代码:838589 证券简称:驼风科技 主办券商:粤开证券
山东驼风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融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投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驼风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融
资行为,加强公司内部控制,规避风险,防范投融资风险,保障投融资金安全,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分公司的
一切投资和融资行为。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的,需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决策权限经公司批准后,再由该控股子公司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批准后实施。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特殊规定的事项,均按照相关规定及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依据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新设公司、
收购股权、收购或出售资产、兼并、股票、债券等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及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根据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采用一定
方式、从一定渠道筹集资金的行为,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
“权益性融资 ”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权益资本的融资,包括发行股票、配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负债的融资,包括向 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投资活动实行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分层决策制度。
公司投资活动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投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30%以上,且超过 800 万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编制对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总经理初审后,上报
总经理办公会议进行评估,决定是否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就本制度第三条所述的投资事项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以做出决定:
(一)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项目有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投资项目是否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投资项目是否已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出具了财务评价意见、由法律顾问出具了法律意见或建议;
(六)就投资项目作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因素。
第九条 公司在实施本制度第三条所述的投资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并保证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
第十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交易已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的,不再纳入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6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1 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具备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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