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8574 证券简称:思普科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北京思普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思普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思普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北京思普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对公司股价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
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下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定向
转让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的负责人。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挂牌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七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
转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八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
券商,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公司指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 或 www.neeq.cc)为信
息披露平台,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况,认为无法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的,可以向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出申请,经其同意,可以不按照有关规定披露:
(一)有充分依据证明其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严重损害挂牌公司利益的;
(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
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循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
选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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