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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7 15:32:00 股吧网页版
豫王建能: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7


公告编号:2025-061

证券代码:838570 证券简称:豫王建能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豫王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

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豫王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25〕22 号)。

收到日期:2025 年 12 月 16 日

生效日期:2025 年 12 月 15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豫王建能科技股份有限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

公司

杨伟杰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监高 董事长、总经理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控股股东资金占用,诉讼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内部控制基础薄弱,财务处理不规范。

公告编号:2025-061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1、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杨伟杰以豫王建能
名义向第三方借款 1,000 万元,构成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借款至今尚未清偿,公司未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0 号、第 212 号、第 227 号) 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豫王建能未对上述借款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导致公司 2022年至 2025 年定期报告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 227 号)第三条相关规定。

2、诉讼信息披露不准确。由于豫王建能未及时偿还上述借款,债权人于 2024
年 9 月 5 日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公司未在 2024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诉讼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7 号)第三条相关规定。

3、2024 年公司存在 1,281.49 万元沥青入库称重单错误,入账依据不充分,
公司与存货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相关财务处理不规范。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 第四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7 号) 第十二条相关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杨伟杰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
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0 号、第 212 号、第 227 号)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0 号) 第六十七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 号、证监会令第 227 号)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 227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杨伟杰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于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并于收到该决定书

公告编号:2025-061

后六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同时,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监管措施决定不会影响公司整体的正常运营,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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