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证券代码:838570 证券简称:豫王建能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豫王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豫王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豫王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范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和《豫王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按照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则通过公开以及
非公开发行证券的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
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亦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批准的、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项账户)中集中管理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
第八条 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项账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及时向主办券商调查专项账户资料情形的,主办券商有权提示公司及时更换专项账户,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期货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防控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相关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财务部
门应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活动建立健全会计记录和台账,对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定期检查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十一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
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不得用于持有交易
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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