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证券代码:838570 证券简称:豫王建能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豫王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豫王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豫王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
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以下简称“提供担保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豫王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
担保。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合理评估风险,谨慎判断被担保人的履
约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与审议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统一管理,任何控股子公司、下属部门
未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相关审议程序,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互保的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
公司在对具备前款条件(一)和(二)的单位提供担保前,经办责任人应当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资产权属、信用信誉状况、行业前景、实际偿债能力、履约能力、风险因素等进行尽职调查,确保资料的详细、全面和真实性,形成书面材料提交公司管理层、董事会评估、审议。
第六条 担保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具备借款人资格,借款及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六)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七)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资产的;
(八)担保对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有因涉嫌犯罪正被立案调查
的情形或最近三年有重大失信行为的;
(九)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控制并尽量减少对外担保行为,审慎
对待和严格防范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任何对外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九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股东会审批。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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