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证券代码:838570 证券简称:豫王建能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豫王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12月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豫王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豫王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信
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本制度所述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交易的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第三条 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
业人员根据《信息披露规则》和全国股转系统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五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
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现拟披露
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的,公司应当予以更正或补充。
第七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豁免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审计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因特殊情况,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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