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0
证券代码:838561 证券简称:独凤轩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抚顺独凤轩骨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6 年 2 月 6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计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抚顺独凤轩骨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抚顺独凤轩骨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抚顺独凤轩骨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本公司以赢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而对外
进行的投资行为,即本公司将货币资金、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资产以及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
期投资主要指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
过一年(含)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或其他有价证券;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实体或开发项目;
(三)向控股或参股企业追加投资;
(四)收购资产、企业收购和兼并;
(五)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六)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七)公司依法可以从事的其他投资。
第四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
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本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抚顺独
凤轩骨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抚顺独凤轩骨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由股东会按照《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审议批准:
1、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投资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750万元;
4、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经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7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由董事会按照《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审议批准:
1、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投资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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