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公告编号:2025-032
证券代码:838558 证券简称:海兴科技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盘锦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3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修订需由股东会审议的治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会 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盘锦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关联方、收购人等(以下简称“承诺人”)及公司承 诺管理,规范公司及承诺人履行承诺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10 号——基础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指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
管 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公告编号:2025-032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
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第四条 承诺人所公开作出的各项承诺,内容应具体、明确、无歧义、具
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预估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六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应明确披露需
要 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七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要求的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承诺人应将前述变更方案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
第九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导
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承诺相关方如存在本年度或持续到本年度已披露的承诺,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承诺的具体情况,详细列示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事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承诺的履行情况等。如承诺超期未履行完毕的,应当详细说明未完成履行的原因及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公告编号:2025-032
在股票发行、收购或重大资产重组中,如果公司、认购对象、收购方或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等存在业绩承诺等事项,需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如果没有已披露承诺事项,公司亦应予以说明。
第三章 未履行承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 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相关方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人未履行承诺
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