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7-28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主线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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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主线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主线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盈科”)作为成都主线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主线股份”)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于2016年4月26日出具了《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主线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现盈科根据股转公司2016年5月27日的《关于成都主线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第一次反馈意见》”)的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盈科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意见的前提、假设与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定义与《法律意见书》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盈科根据《第一次反馈意见》中涉及需要律师反馈的部分,现补充说明及补充意见如下(下列问题仅根据《第一次反馈意见》有关问题原文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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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公司特殊问题“1、关于业务资质。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
确意见:(1)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并对公司业务资质的齐备性、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2)公司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范围经营、使用过期资质的情况,若存在,请核查公司的规范措施、实施情况以及公司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相应风险控制措施,并对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3)公司是否存在相关资质将到期的情况,若存在,请核查续期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若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请核查该事项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的反馈意见:
(一)公司已齐备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相关业务合法合规
根据主线股份最近两年历次变更及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主线股份说明与承诺、《公开转让说明书》并经盈科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http://www.scjst.gov.cn/)核查,主线股份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为“品牌策划与推广服务、商业空间设计及施工一体化服务”,截止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获得的业务资质如下:
1、安全生产许可证
单位名称 证书编号 许可范围 有效期 颁发机关
主道空间 (川)JZ安许证字[2015]0A0254 建筑施工 2015/02/15-2018/02/15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企业名称 证书编号 资质等级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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