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16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主线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主线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成都主线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盈科”)接受成都主线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2、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盈科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通知、通知回执、会议签到表、会议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资料。
3、公司监事会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的通知、通知回执、会议签到表、会议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资料。
4、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表、会议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
决议等资料。
盈科律师根据《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法律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本所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具体情况为:
2018年04月13日,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董事发出《关于召开成都主线文化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通知》,通知全体董事于2018年04月23日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会会议,全体董事均于当日收到该通知。
2018年04月23日,公司全体董事召开了董事会会议并作出《成都主线文化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17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提议公司于2018年05月15日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2018年04月25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成都主
线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通知全体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于2018年05月1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2018年05月15日,股东赵晓、谭凯、谭路、白涛、张玭丹和成都主见文化传播中心
(有限合伙)均出席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列
席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
经核查,列席会议的监事会主席徐波亦为公司股东,但根据徐波出具的书面说明,徐波仅以监事身份列席公司股东大会,而不以公司股东身份出席股东大会,且徐波在列席股东大会过程中,亦未参与审议事项之表决,故徐波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股份总数及计入表决的股份数。
会议过程中,参会股东依法对会议议案进行了讨论并表决,形成《成都主线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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