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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09-20 17:21:31 股吧网页版
主线文化: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9-20

证券代码:838548 证券简称:主线文化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成都主线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〇一六年九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规范成都主线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成都主线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

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3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本公司的子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的,公司应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4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以合法、合规追求效益为原则,做到周密计划、精

打细算、规范运作,正确把握投资时机和投资进度,正确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第5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6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

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7条 自本制度通过之日起公司再次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

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8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9条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

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负责三方监管协议的具体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备。

第10条 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主办券商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调查专户情形的,主 办券商有权 提示公司及时更换专户,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内容应纳入前条所述的三方监管协议之中。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11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用于

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实行专款专用。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公告。

第12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

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

第13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使用时,凡涉及每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应由公司有

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经部门领导签字后,报公司财务部门审核,由财务总监、总经理签字批准后办理付款手续。同时,募集资金的支 付须严格按照公司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使用审批手续。

第14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安全性高,基本满足保本要求;

二、流动性好;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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