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38547 证券简称:天盛股份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南通天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0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制订<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南通天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通天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外汇衍生
品交易管理行为,增强外汇套期保值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公司与经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批
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 率或外汇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业务、 期权、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货币互换、利率互换 业务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孙公司(以下统称公
司、“下属公司”)的上述外汇交易及外汇衍生品业务,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 司下属公司不得自行开展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以控制汇率风险敞口为目的进行套期保值,不进行单纯以套利
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所有业务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需求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交易及外汇衍生品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
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交易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需与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相匹配。
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下属公司名义设立外汇交易及外汇衍生
品业务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交易。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交易及外汇衍生品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交易及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十条 公司监事会可不定期对外汇交易及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实际操
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计,行使监督职能。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开展外汇交易及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的
决策机构,按照权限负责审批外汇交易及外汇衍生品业务年度交易限额。
第十二条 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业务相关的框架协议或相关交易行为,所涉累计合同金额/资产总额/成交金额(孰高为准)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或合同金额/资产净额/成交金额(孰高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以上,且超过人民币300万的,由董事会审议;合同金额/资产总额/成交金额(孰高为准)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或合同金额/资产净额/成交金额(孰高为准)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0%以上,且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总经理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可对未来一年内拟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情况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测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交易额度可在授权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四条 总经理在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的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外汇交易及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的具……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