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38547 证券简称:天盛股份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南通天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0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南通天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通天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 修改公司章程;
(九)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 审议批准第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第五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二) 审议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含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及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 对公司的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全国
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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