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8
证券代码:838542 证券简称:埃森环境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南京埃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9 月 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9 月 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案件已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将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开庭审理。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人才创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南京毅达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应文禄)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股东
2、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刘德允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3、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章宗立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股东
4、被告三
姓名或名称:范黎锋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股东
5、被告四
姓名或名称:南京埃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德允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在民事起诉状(落款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15 日)中陈述如
下:
“2014 年 7 月 29 日,原告(作为投资方)与被告一刘德允(实际
控制人)、章曙(系被告二父亲)、被告三范黎锋(三人共同作为原股东)、
南京埃森环境技术有限公司(2016 年 3 月 15 日更名为南京埃森环境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埃森环境”)签订了《关于南京埃森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约定原告向埃森环境增资 2000 万元,其中增加注册资本 336.67 万元,其余1663.33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增资完成后,原告持有埃森环境 25%的
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336.67 万元)。
同日,前述各方又签订了《关于南京埃森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1)如埃森环境
发生直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未能实现合格 IPO 或按届时有效的合
格 IPO 发行规则不可能在前述时间内实现合格 IPO 等情形,投资方有权要求埃森环境或原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回购其股权,受让价格以下三者孰高着确定:①P=Mx(1+10%)T-H(其中:P 为投资方出让其所持全部公司股权对应的价格,M 为投资方对埃森环境的实际投资款项,T为自投资方实际投资金额道长日至投资方执行股权回购之日的自然天数除以 365,H 为已经支付给投资方的现金红利)…;(2)公司或原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收到投资方要求其回购股权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以现金方式支付全部股权回购款,公司、原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若逾期支付,每逾期一天,应向投资方支付应付而未付款项的 0.1%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上述款项被实际收回日);(3)任何一方违反本补充协议,致使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损失,违约方应就上述任何费用、责任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支付或损失的利息以及律师费)赔偿给守约方;(4)公司、原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其各自根据本补充协议应尽之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共同和连带保证责任,投资方有权向其任何一方主张本补充协议项下的权利;(5) 如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应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6)埃森环境、原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总联络人为被告一刘德允。
2014 年 7 月 29 日,原告向埃森环境支付了投资款 2000 万元。
2014 年 8 月 19 日,上述增资事项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2016 年 3 月
15 日,埃森环境的注册资本由 1346.67 万元增加至 5000 万元,同时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 4 月 5 日,埃森环境的
注册资本又从 5000 万元增加至 5382 万元。另自原告成为埃森环境
股东后,累计自埃森环境获得分红 1706618.80 元。2019 年 5 月 27
日,因埃森环境发生直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未能实现合格 IPO 等情
形,原告向埃森环境、刘德允、章曙、范黎锋发出《回购通知》,要求其履行回购义务。此后,经多次催告,埃森环境仅于 2022 年 12 月通过全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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