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6
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信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二月
目录
第一部分 引言 ...... 1
一、声明事项 ......1
二、简称与释义 ......2
第二部分 正文 ...... 5
一、本次收购主体合法合规 ......5
二、 本次收购应履行的相关法律程序 ......11
三、 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 ......13
四、 本次收购的目的及后续计划 ......16
五、 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 ......18
六、 收购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及约束措施 ......22
七、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22
八、参与本次收购的专业机构 ......23
九、《收购报告书》的合规性 ......23
十、结论意见 ......23
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信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建筑设计院”或“收购人”)的委托,就省建筑设计院收购创信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信股份”、“公众公司”或“被收购人”)的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收购”)担任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诚信监督管理指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收购所涉及相关法律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
2026 年 2 月 6 日
第一部分 引言
一、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收购人已向本所保证:收购人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收购人向本所提供的上述资料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署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且该等签署和印章均为经过必要的法定程序获取的合法授权;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本所律师就本次收购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已取得收购人有关人员的确认。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收购人、收购人控股股东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或说明文件作出判断。
4.本所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公司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规定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5.本所仅就与本次收购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对于从有关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本所及经办律师履行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规定的相关义务,并将
上述文书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本所律师不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就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前述非法律专业事项内容,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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