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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06 16:22:56 股吧网页版
创信股份:2026-019+创信股份+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创信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06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信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二月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1
正文......2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2
二、本次收购的批准及履行的相关程序......8
三、本次收购的主要内容......10
四、本次收购的限售安排......18
五、本次收购的目的及后续计划......18
六、本次收购对创信股份的影响......20
七、收购人未能履行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25
八、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25
九、参与本次收购的证券服务机构......25
十、结论意见......26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信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法律意见书

致:创信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创信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信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湖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收购人”或“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收购创信股份(以下简称“本次收购”或“本次交易”)过程中创信股份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第 5 号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编制和披露的《创信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地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上述资料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署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且该等签署和印章均为经过必要的法定程序获取的合法授权; 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本所律师就本次收购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已取得公司及有关人员的确认。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主办券商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或说明文件作出判断。

(四)本所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公司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规定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五)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收购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对于从有关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本所及经办律师履行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规定的相关义务,并将上述文书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本所律师不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就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前述非法律专业事项内容,本所律师均严格引用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或有关人士出具的说明,前述引用不视为本所律师对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查验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六)本所及经办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对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收购的相关事宜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七)本所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按监管部门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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