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3
证券代码:838522 证券简称:大力人良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上海大力人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6 年 1 月 23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大力人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大力人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1 号——董事会秘书》(以下简称“《治理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大力人良科技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
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利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 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
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
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任
期每届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
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符合《治理指引第 1 号》任职资格的说明;
(二)董事会秘书学历和工作履历说明;
(三)董事会秘书违法违规的记录(如有);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八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
别作出,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
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辞任的,应当提交书面辞任报告,不得通过辞任等
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在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全国股转公司、主办券商的指定联络人。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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