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3
证券代码:838522 证券简称:大力人良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上海大力人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6 年 1 月 23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大力人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上海大力人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 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 海大力人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
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 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 则》和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本制度所 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是指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 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向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公司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在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参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
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
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规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
度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中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全国股转公司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季度报告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
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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