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3
证券代码:838522 证券简称:大力人良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上海大力人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6 年 1 月 23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大力人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大力人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上海大力人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
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和年度股东会会议,保证股东能够依 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按时召集股东会会议。公司全体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会议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情形的,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会议。
第七条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
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书面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 5 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应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二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召集人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会议召开 20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五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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