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38514 证券简称:ST 瑞祥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新疆瑞祥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8 月 23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新疆瑞祥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疆瑞祥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 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存储、使用和管理,做
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储存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募集资金专户 ”)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公司通过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三方监管协议应当符合《定向发行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审慎
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
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发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公司应当通知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应当对是否存在募集资金被提前使用、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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