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38514 证券简称:ST 瑞祥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新疆瑞祥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8 月 23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新疆瑞祥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瑞祥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
资和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 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 保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 定,以及《新疆瑞祥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
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 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
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
原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 公司融资的审批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
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六至七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第六条 公司单笔对外融资(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
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10%(含 10%)以上的事项;或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对外融资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20%(含 20%)的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单笔对外融资(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
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30%(含 30%)以上的事项;或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对外融资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50%(含 50%)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申请融资时,应依据本制度向有权部门提交申请融资的报
告,内容必须完整,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五)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六)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七)其他相关内容。
申请固定资产贷款还必须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依据上述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报告时,应
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 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 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 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十条 对外担保的程序:
(一)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除外),确需对外 提供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企业提出申请;
(二)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确认是否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拟接受被担保企业申请的,或拟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的,均应征得董 事长同意,由公司财务部门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四)公司财务部门完成对被担保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后,报本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会审批。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被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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