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38514 证券简称:ST 瑞祥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新疆瑞祥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8 月 23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瑞祥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加强和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 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结合《新疆瑞祥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 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包括:
(一)长期股权投资,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以货币或将权益、 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通过合资、合 作、收购与兼并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行为;
(二)风险类投资,指公司购入股票、债权、基金、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 品等投资行为;
(三)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四)其他投资事项。
第三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二)合理配置企业资源;
(三)促进要素优化组合;
(四)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董事会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会的授权,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东会审批。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方可
实施: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
实施: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
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本制度所规定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计算。
除提供担保等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已经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对公
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寻找、收集对外投资的信息和相关建议,
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投资风险及投资后对公司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提出项目建议书。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各下属公司可以提出书面的对外投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